審計服務
審計原因及用途
為何需要審計?
第一,滿足香港《公司條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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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22條,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需要委任執業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及提交由執業會計師簽署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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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79條,所有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否則會產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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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 379 至 387 條,有限公司董事須就公司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法定的財務報表
第二,滿足報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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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條例》的要求外,香港稅務局每年會向有限公司發出報稅表並要求在指定時間填妥並連同執業會計師簽署的審計報告遞交至香港稅務局。
因此,準時完成審計報告可同時滿足《公司條例》及遞交報稅表時的要求及條件。
審計用途
審計報告除了法定和報稅要求外,公司還可將它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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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銀行申請融資/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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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申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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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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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選擇年結日
有限公司應選擇何時年結日?
每間有限公司可自由選擇任何時間作為公司的年結日。
香港有限公司普遍較多選擇以每年的 3 月 31 日或 12 月 31 日作為年結日。另外,按法例要求,有限公司第一個年結日最長為 18 個月,因此,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後的 18 個月內需選擇合適的時間作首個年結日。
不同的年結日對遞交報稅表及審計報告的期限有影響嗎?
一般而言,除香港稅務局對有限公司發出的第一份報稅表外(遞交期限為報稅表發出日期的三個月內),所有報稅表應在報稅表發出日期的一個月內遞交。不過,香港稅務局就年結日為D類及M類的公司提供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申請。延期後一般的遞交報稅表及審計報告的期限如下:
所需文件
年結日:
介乎4月1日至11月30日 (N類)
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D類)
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M類)
一般遞交期限
報稅表發出的一個月
8月15日
11月15日
公司一般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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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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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年度的管理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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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內的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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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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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取收入的發票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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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費用支出的發票/合同/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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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或出售固定資產的發票/合同/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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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融資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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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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